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16民辖终64号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3民初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3民初610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范围内,因此本院拥有管辖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与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1-LW-2017-龙怀-1-0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该合同第18.1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按一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仲裁协议约定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涉及其与上诉人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LW-2017-龙怀-1-001(下称《001合同》)以及2020年7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LW-2020-龙怀-1-004(下称《004合同》)。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内单就《004合同》纠纷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未对《001合同》纠纷管辖权提出异议。《004合同》第18.1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按一下第(2)种方式解决。(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6.2条本合同签订地河北省涿州市。《004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广东省龙川县至怀集高速公路(龙川至连平段),合同双方对争议解决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三十四条的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起诉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