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3民初1943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格林美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与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二期第2幢7层办公1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三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格林美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格林美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格林美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