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5214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王某于2025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0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