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427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系贾光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任丘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任丘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