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3079号
原告: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村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66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铎。
原告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二被告前,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