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土木工程维修队与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1民初963号
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土木工程维修队,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东村。
投资人:朱宝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
法定代表人:尹鸿军
被告: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67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其锋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土木工程维修队与被告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