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423号之二
原告: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579号绿悦软件科技产业大厦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0554801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111198002190964。
被告:江西高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2办公楼1701室(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97402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高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江西高宁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的货款及利息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30元,退回原告2330元。
审判长陈小凤
人民陪审员熊小毛
人民陪审员魏竹子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