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58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146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