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286号 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万方装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4元,由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