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074号
原告:德州泽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迎宾街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平区治平路**广场B座1#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泽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泽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泽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泽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德州泽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