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4民初12765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治平路金玉广场B座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董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块石款1483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被告中康公司承建清水河原州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并指派被告***为施工负责人。经原告与***协商,由原告给施工场地供应块石。2022年4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块石款248327元。后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给原告支付10万元,剩余148327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康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块石款无异议,但该款项与中康公司无关,***借用中康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给***承包的工程供应块石。2022年4月8日,原告与***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一份《材料结算单》,确认原告供应的块石总价值为495930元,已支付247603元,剩余248327元。原告自认中康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上述块石款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块石,并对块石供应价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未按照《材料结算单》确认的金额给原告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14832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中康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中康公司未对《材料结算单》进行确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康公司系案涉块石的买受人,虽然***陈述其借用中康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原告自述的中康公司给其支付块石款10万元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中康公司债务加入或系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83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小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敏
书 记 员 丁海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