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0民初80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侗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苗疆西大道苗家湾*期*栋*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