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9445号
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霞凝乡新港镇新安寺村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信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信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8元,减半收取4519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7939元,由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