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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与湖南中建信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9446号之一 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信和园林景观有限公,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号**房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信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7元,减半收取4998.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68.5元,由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