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博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巴塞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执行人:泉州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巴塞罗酒店有限公司、泉州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0503民初46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巴塞罗酒店有限公司、泉州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工程款1616552元及利息、鉴定费用77203元的义务,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泉州巴塞罗酒店有限公司、泉州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