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8号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778422N。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笠,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帆,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54128K。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国家粮食储备库应收取的账款3,540,000元予以冻结。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国家粮食储备库应收取的账款3,5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