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35号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778422N。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笠,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帆,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54128K。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户1198××××3567)的存款或其在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应收账款,以上共计1100000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81159951002100003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户1198××××3567)的存款或其在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应收账款共计110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