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23号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778422N。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笠,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帆,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54128K。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应收账款1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