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43号
原告: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54128K。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彭松,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建设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175335330。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周小林,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辉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起荣
人民陪审员 杨惠香
人民陪审员 杨艳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