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7116号
原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银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号楼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付水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
路26号楼6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银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94元,减半收取40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