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财保1615号
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号楼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楼6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栋豪,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王永增,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刘朝纲,男,汉族,1972年7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栋豪、王永增、刘朝纲名下银行存款24077819.3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611919201800038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栋豪、王永增、刘朝纲名下的银行存款24077819.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