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执异6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付水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喜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保全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号楼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楼6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栋豪,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王永增,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申请人:***,男,40岁,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诉被申请人**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63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烨公司)、张栋豪、王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863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17×××34账户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863公司称,1、该账户属于异议人、**市房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异议人名义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属于购房户向监管账户预交的定金、购房款等,对该款项只能在特定条件下由监管单位同意后用于监管账户所涉及的特定楼房工程建设,异议人并不拥有所有权。2、对该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将严重影响账户对应工程的顺利施工建设及账户内众多交款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解除对863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34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中科公司诉863公司、中烨公司、张栋豪、王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申请,本院作出(2019)豫05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863公司、中烨公司、张栋豪、王永增、***名下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2019年2月18日,本院将该保全案件立案,并于2019年3月7日冻结863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34的账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61601.78元。
另查明,86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863公司柒号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863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到**市房产管理局对该账户进行备案,备案证明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柒号院;二、项目坐落:**市红旗渠大道西段路北;三、监管幢号:共49幢,幢号:1-21、B1-B14、S1-S9、1-2商业、1-3地下车库;四、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五、监管账户:**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柒号院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六、监管账户:17×××34。
另,经本院现场查看及异议人863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863公司被监管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863公司诉称不拥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购房款,并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较大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案涉账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内的款项只能在特定条件下由监管单位同意后用于监管账户所涉及的特定楼房工程建设。由于该账户所涉及的柒号院工程项目还未完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影响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综上,863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7×××34账户资金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温 博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