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1426号
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付水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霞,河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号楼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9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