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656号
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
法定代表人:赵顺吉,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毅,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
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政七街省汇中心A26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