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1717号
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
法定代表人:赵顺吉,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毅,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曲山村西曲山村沙岗区。系该村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政7街省汇中心A26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增。
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开发协议书》有效;2、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3、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开发协议书》补充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9日,原、被告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生态开发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依法履行村民自治程序,为原告真实自由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应为有效合同。2010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生态开发协议书》补充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利益,原告认为应为无效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仍以河南省银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市横水镇小崔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