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32号
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付水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霞,河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号楼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正在私下和解,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艺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