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1615-1号
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号楼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楼6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豫0581财保1615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业经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故对中科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中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