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晟益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舟某某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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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1644号
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新城商会大厦A幢2102室-6。
法定代表人:周煜翔,执行董事。
被告:舟***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海西路2115号普陀鑫材国际广场502-6。
法定代表人:沈益,执行董事。
被告:沈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舟***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沈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费1276元,由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龙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丁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