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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968号
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新城商会大厦A幢2102室-6。
法定代表人:周煜翔,执行董事。
被告:舟***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海西路2115号普陀鑫材国际广场502-6。
法定代表人:沈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公司员工。
被告:沈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舟***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沈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舟山启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56元,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员袁龙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