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舟***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市御廷瀚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静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御廷瀚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御廷瀚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13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杰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