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8318号

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7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3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保密费442 200元。2021年1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95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保密费44137.93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8318号。被告***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2月10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7867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立案在先,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7867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7867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敏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