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8311号
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7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工资差额20 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2 094.31元;3.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137
565.81元;4.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2
539.66元;5.支付2003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未休年假工资40 002.18元;6.支付2003年8月4日至2004年1月31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564元;7.支付2020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保密费132 000元;8.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
40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3 800元;9.支付2005年3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404 375.26元。2020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324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共计18 956.78元;二、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98
094.20元;三、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42.56元;四、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79.31元;五、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8月4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558元;六、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保密费6228.56元;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8311号。被告***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1月29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6198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立案在先,原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6198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6198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敏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