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众英泰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7202号
原告:北京众英泰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晨东路8号22号楼(C座)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森,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7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勤。
原告北京众英泰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潇独任审判。
原告北京众英泰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众英泰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