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18255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