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0869-1号
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西环中段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NLW63K。
法定代表人刘少刚。
委托代理人张佳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1007616829902。
法定代表人陈强。
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豫0191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该裁定,现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