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602民初9989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雷庄村委会雷庄68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1086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评估费共计1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供电用户,原告所用电表等均系被告安装。2025年1月15日上午7时24分许原告家中发生火灾,后亳州市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谯消火认简字(2025)第0093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发生时为2025年1月15日7时24分许,消防工作人员及城父派出所民警等接到报警于7时33分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时发现,被告将原告电表安装在距离原告院落东南约30米处的电线杆上,且电表安装高度距离地面约6米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火灾发生后,虽消防等施救人员在9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但因不能第一时间断电致使电路依然处于供电状态,导致无法进行洒水灭火等施救措施,最终造成原告房屋、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现金等全部损毁。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安装电表时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致使线路短路时不能自动断电。该起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及现金等财产损失达3108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规定,电能表、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宜装在0.8m-1-1.8m的高度。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将原告的电表安装在离地6米高的电线杆上且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致使发生火灾后无法施救,其行为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辩称,一、针对原告向我司提出的诉讼,我司在得知原告火灾发生时,与事发后(2025年2月9日)为查明事发客观事实,申请亳州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经事发当时现场勘验,我司产权运维范围的线路及电表箱并未发生过火现象,按照产权划分,电表箱及以上线路资产属于供电公司产权,电表箱出线均属于用户产权。根据现场情况判断,电表箱以上线路没有发生故障或燃烧,由此表明,该火灾事故与我司不具有关联性,我司对该事件的发生在法律及事实上均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亳州市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谯消火认简字(2025)第0093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能认定为我司产权运维的线路引起火灾事故,从我司公证内容亦能清晰的反映,该火灾为原告个人产权管理的电气线路引发火灾,我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三、原告诉状表述,被告安装电表时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致使线路短路时不能自动断电,造成原告财产受损,与事实不符,依据该居民用电户***与我司所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开关电器,以保障用电安全”。由此合同约定能清晰的证明,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责任人为原告,而非被告公司义务。原告诉求依约定及法定不应得到支持。四、我司与原告不具有合同相对性,该户居民依据原告提交证据及我司本案合同签订人均为***。五、现在原告提出的损失评估系单方委托评估,即便评估结论数字出来,也不能证明该结果应由我司承担责任,现原告应首先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如果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我司责任,或者举证证明我司有赔偿责任,那么才应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具体损失金额,否则均是在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及人力物力财力。再者,该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请人民法院对此证据依法不予认定并委托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进行重新评估。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崔某某身份证、被告企业公示信息查询单、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公证书、电子账单、结婚证、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电表照片2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评估报告、购买及消费单据、抖音截图、证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发票两张,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原告所申请的证人证言,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所举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供用电合同、公证书,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1月15日上午7时25分许,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谯城区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谯城区城父镇雷庄行政村雷庄68号崔某某房屋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烧毁房屋、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经亳州市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该房屋院内堂屋,起火点位于堂屋内西间屋,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2025年1月15日上午7时27分,亳州市谯城区城父派出所接到城父镇陈小寨行政村雷庄村民***报警称雷庄西头房屋着火。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房屋未断电,使用消防车灭火恐有危险,派出所工作人员让报警人联系电工给其断电,未果。后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将电断掉,将火扑灭。火灾发生后,崔某某单方委托安徽斗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崔某某的财产损失为244860元。2025年5月12日,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要求对本案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安徽中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现场进行了现场查勘,安徽中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现场查勘后以实物不存在,无法出具评估报告为由,退回了本院委托的财产损失评估卷。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规定电能表、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宜装在0.8m至1.8m的高度,至少不应低于600mm。案涉房屋的电能表安装在高度约6米的电线杆顶部。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火灾是因崔某某农村自建房中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引发,崔某某自身未对家庭电气线路进行妥善管理,崔某某本身存在过错。火灾发生后,因被告未给崔某某的家庭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崔某某的房屋仍然通电,且被告将电能表安装在高约6米的电线杆顶部,该电能表安装的高度过分高于电力行业标准范围,导致不具备专业设备的普通常人也不能通过关闭电能表开关切断电源,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考虑到房屋未断电,使用消防车灭火恐有危险,未能第一时间灭火。被告未给崔某某的家庭安装漏电保护器且未按照行业标准安装电能表,导致崔某某的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对崔某某的财产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崔某某因案涉火灾财产确有损失,但因火灾的特殊性,崔某某的部分财产已经被火灾全部损毁,导致崔某某的财产损失无法被评估,故本院结合崔某某的损失范围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赔偿崔某某20000元财产损失费。故对于崔某某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财产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崔某某超出20000元财产损失部分的诉求以及公证费、评估费的诉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崔某某单方委托评估所依据的火灾物品损失清单及证据材料均是由崔某某单方向评估公司提供,该损失清单及证据材料未经过当事人质证亦未经过法院的审查确认,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故对于崔某某所提供的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纳。崔某某主张屋内66000元现金被火灾损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非其公司义务,应由用户自行安装,因居民用电涉及民生,被告应当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与可靠,且被告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对加重用电人义务的该项合同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因被告未对该项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被告的相关答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某某赔偿20000元财产损失费;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8元,由崔某某负担5218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
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20000569613610300000122
开户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402372200013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