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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安徽熔铸新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6民初4197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某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电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83714.03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674元(后续违约金计算至电费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欠付电费183714.03为基数按日利率2‰计算的从202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付电费的30%)。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由110KV平圩变(配)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04开关送出的10KV平工04线,为被告供电,合同期限5年,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电。截至起诉前,被告仍欠电费183714.03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补齐电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补齐,依照合同第38.3条之约定,被告除应当补缴所欠电费,还应当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迟迟不补交电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告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由110KV平圩变(配)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04开关送出的10KV平工04线,为被告供电,合同期限5年,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逾期交付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电。截至起诉前,被告共计欠付电费183714.0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计算明细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供用电合同、电费计算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电费183714.03元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电费183714.0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市某某供电公司电费183714.03元并支付以183714.03元为基数按照按日利率2‰计算的从202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付电费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