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9239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