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322民初2244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王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西村永兴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财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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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