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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涡阳县某某医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1民初9351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涡阳县某某医院,住所地涡阳县城东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默默供电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某某医院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给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按照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本院合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