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10498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与被告宣城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