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3民初6766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