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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舒城县供电公司、舒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23民初5548号之二 原告:宗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某某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较为复杂,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