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3555号
原告: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创新海岸科技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648012J。
法定代表人:任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凡,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香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阳升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