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25民初4482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南苑南街与平安巷交叉口向东20米平安路北侧联通公司仓库北院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辉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94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某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0.00元,由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