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民特13号
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耿庄大队1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昱之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瑞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管委会五楼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瑞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庄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庄分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河南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庄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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