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澜江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澜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新盛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156号 原告:湖北澜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与107复线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南区25栋2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2JYL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新盛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NW2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澜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盛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澜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澜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