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119号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55号(凯迪置业广场)C幢办公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U1WM946。 经营者:***,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BMK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于同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