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221民初2642号
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财税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42Y5A5B。
法定代表人:游龙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2月2日生,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
负责人:***,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48,886.22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7日,原告中标承建被告的文化大院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价136,500元,施工工期30天。次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质量、双方责任和工程付款方式进行了细化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力设备、采购工程材料,并按照被告和监理公司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精心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部工程及被告要求的附加工程,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全部工程总价为148,886.22元。此项工程由原告全部垫资完成。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进场付2.5万元,工程结束后一星期内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违反该约定,未支付一分工程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运转。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事出有因。因该建设项目未按县财政局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未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公告,被列为违规招投标项目。被告和乡政府领导多次到县里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县文化局对该建设项目的拨付资金为9万元,剩余资金由乡政府补贴;迄今只拨付2.5万元,因财务手续问题,原告未领到该款。被告自身无垫付该笔工程款的能力。
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段村乡中关村文化大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文化大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为证,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被告文化大院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后交付使用,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付给原告工程款。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的违约金,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法,诉讼请求不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886.2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被告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