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2798号
原告: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